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8 月 24 日 22 时 30 分许,位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55.38 万元。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未依法上报,直至2025年1月份才被群众举报至应急管理局。近日,该起事故调查报告发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生产、员工违章操作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瞒报行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唯一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系邱某某,该公司安全管理员,而其余法定代表人、生产经理、车间主任、班长、技术负责人等人均仅受行政处罚。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01 操作人员违规操作
3#成色剂生产操作人员违反离心机操作规程,在进料管端口未设置连接法兰,离心机进料口法兰缺失的情况下,采取直接将进料管插入离心机进料口的方式注料,非密闭性连接导致离心设备丧失本质安全性能;
02 安全防护措施缺失
未启用氮气保护系统,未能置换易燃易爆环境中的氧气;未进行在线氧气含量检测,导致离心机内甲苯蒸气浓度超标;离心机转鼓高速运转时产生的静电未能及时导出,引发爆炸性混合气体闪爆。
03 设备本质安全缺陷
离心机进料口法兰缺失长期未被修复,暴露出企业设备维护管理的系统性失职。
事故警示
以事故案例里“未检测氧气含量”这一情形为例,若企业依规配备了氧气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作业前必须完成气体浓度检测并详细记录,且一线员工均接受过充分的应急处置培训,那么即便发生单次操作失误,或许也能避免闪爆事故的发生。
倘若只追究现场安全员未及时察觉问题的责任,却对企业长期漠视安全管理投入、刻意压缩安全成本等问题视而不见,这分明是将“管理责任”偷换成了“操作责任”。唯有推动安全管理由“被动应付”转向“主动预防治理”,才能从根源上筑牢企业安全生产防线!
来源:邹平市人民政府及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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