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案例
2025年2月14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某玻璃钢制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
该单位一层化学品中间库内存放5桶不饱和聚酯树脂(每桶220公斤,闪点38摄氏度),库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通电源,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的规定;
二层糊制车间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闪点38摄氏度)、胶衣树脂(闪点31摄氏度)对玻璃钢产品进行涂刷,现场已设置通风装置,未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等安全措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的规定;
二层糊制车间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胶衣树脂对玻璃钢产品进行涂刷,现场未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及防爆穿管,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的规定。
不饱和聚酯树脂、胶衣树脂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为2828的危险化学品。该玻璃钢制造厂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在生产经营的“战场”上,危险化学品宛如隐藏的“暗雷”,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每一步都危机四伏。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惊天灾难。而可燃气体报警器,恰似敏锐的“哨兵”,能及时预警危险。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可别心存侥幸,别因省下安装或维护的小钱,换来无法承受的损失。务必重视安全,为发展筑牢防线!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不同
储存场所也需要配备
防雷、防水等不同的设施设备
要想保障安全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必须牢记“六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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