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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厂因擅自关闭气体报警器,被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2025-03-20 16:12:52作者:三水区应急管理局

在企业日常生产中,安全设备犹如散布在各处的警戒“哨兵”,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保护着生产环境安全运行。但有企业却将“哨兵”缴械,关闭气体报警器等报警装置,人为制造了监测空白,使泄漏风险完全失控,掐断了最后的预警生命线,由此埋下“隐形炸弹”!

案例回顾

2025年3月10日,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五金厂进行节后复工复产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车间内一台木纹转印炉正在工作,使用液化石油气,设备上安装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装置,但是该装置的插头没有插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以上行为涉嫌存在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厂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拟进一步调查处理。

同类案例警示

2022年5月,浙江省永康市某公司负责人李某远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被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3年9月22日,西安某电子公司关闭气体报警器后使用危化品,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延伸阅读

哪些区域需要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8.3.3项的规定: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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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需要定期检定?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当定期进行检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可燃气体探测器属于安全设备,应当定期检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第5.5条进一步明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来源:三水区应急管理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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