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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稀释剂、油漆等危化品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浙江一企业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5-01-13 10:49:56作者:横村中队、桐庐县综合行政执

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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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桐庐县应急管理局案件移送,反映桐庐某车轮制造企业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经查,该企业装配车间洗丝印板处,使用稀释剂、油漆等危险化学品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法律分析

工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涉及使用、暂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并可能会伴有可燃气体逸散。因此,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在事故预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部分企业安全意识不足,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设备,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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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产生原因

当事人安全意识不足,认为只有大量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才需要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查办结果

当事人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9】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法条科普

违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9】裁量阶次A: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有1台(套、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警示提醒

危险化学品是工贸行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一类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其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大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会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近年来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因报警装置设置不到位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劳动者带来巨大悲痛,给企业造成惨重损失。在此,我们提醒各企业负责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应主动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足配齐安全设备,筑牢防护网,拧紧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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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横村中队、桐庐县综合行政执,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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