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3日,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某钢材涂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集装箱油漆中间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及喷漆线上的喷漆室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共涉及2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的规定,依据《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该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夏港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设备的作用至关重要,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更是保障安全的关键一环。
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其核心作用在于精准检测环境中的可燃气体浓度,一旦检测到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设的危险阈值,便会立即启动报警机制,向工作人员发出警报,提醒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从而有效预防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在日常运行中,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凭借其稳定的性能,持续不断地对周围气体进行监测,为生产活动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保障。而且,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具有多种报警输出方式,能与外接设备如电磁阀、风机、喷淋等实现联动,在气体超标时自动触发相应设备,及时降低危险系数。此外,通过后台监控功能,可实现数据的实时查看和多渠道报警通知,确保相关人员能第一时间获取危险信息,以便迅速做出反应,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让生产经营活动得以安全、有序地开展。
来源:江阴应急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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