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造业中,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危害严重。生产过程中若有可燃气体泄漏,因无报警器而难以及时发现,当气体积聚到爆炸极限,遇明火、静电等就会爆炸,破坏生产设备、厂房,导致人员伤亡。同时,可燃气体可能使人中毒,危害员工生命健康。
案情简介:
2024年02月02日,江苏省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对扬州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的危险物品(稀释剂2桶,每桶1吨:主要成分为二氯甲烷、碳酸二甲酯、乙酸仲丁酯、PMA,闪点为30℃)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该公司提供的《阻燃稀释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注该稀释剂主要成分为“二氯甲烷、碳酸二甲酯、乙酸仲丁酯”等,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二氯甲烷(CAS号75-09-2)、碳酸二甲酯(CAS号616-38-6)、乙酸仲丁酯(CAS号105-46-4)均属载明的危险化学品,该稀释剂闪点≤30°C,属于易燃液体具有挥发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本案中,该公司未在储存主要成分为二氯甲烷、碳酸二甲酯等、属于易燃液体,具有挥发性的危险化学品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8.3.3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以罚款。
防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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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仪征应急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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