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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企业安全警钟:忽视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隐患暗藏事故一触即发!

发布时间:2024-07-15 15:28:02作者:悦读桥头

众所周知,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辐射等危险性,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员中毒、灼伤、死亡等事故,因此设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在事故预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将保护着生产环境安全运行。但有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设备,由此埋下隐患“祸根”。

广东东莞工艺品公司因未设可燃气体监测装置罚款案

2024年5月6日,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依法组织对东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危险品仓分装和存储的工业酒精危险性分类属于第2类易燃液体,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闪点为13℃,即存在散发可燃气体的风险 。但该单位危险品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规定。

危化品企业安全警钟:忽视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隐患暗藏事故一触即发!

处理结果及依据

针对广东省东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对该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自由裁量:上述违法行为,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20项第1档的裁量幅度,决定对东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fanzui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防护提醒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要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两部分组成。当探测器探测到空气中的燃气浓度超过设定值时,报警装置被触发,同时切断气源并对外发出报警信号,以提醒现场工作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并驱动排风、切断、喷淋系统,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从而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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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悦读桥头,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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