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案例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城镇燃气专班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卤味熟食店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针对此违法问题,区燃气专班要求该店立即整改,并告知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以尽早发现燃气泄漏,从而有效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燃气安全,重在预防。在此提醒广大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为了企业自身发展及员工、顾客的安全,请务必按照相关要求,安装并规范使用合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患于未“燃”!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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