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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被判刑,到底合不合理?

发布时间:2022-08-12 09:03:20作者:瑶安电子

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

直接关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安全员被判刑典型案例分析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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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王某乙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持12张空白火工品领料单让安质部安全员被告人王某乙审批申领爆炸物品。王某乙因领取爆炸物品严重超量,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电话请示被告人马某。得到被告人马某可以分批领出的指示后,被告人王某乙在空白领料单上签了字。后因其他原因发生爆炸事故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六分部的安全员,明知超量领取违反相关规定,仍然签字同意,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最终,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温馨提醒:不该签的字不能乱签,即便是请示了领导,如果出了事,还是会被追责!


 02 

李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2年年初,某厂承建某油轮机的电焊、冷作装配、安装等工程,并指派安全员被告人郭某某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也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员,未严格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2012年7月25日,因违章作业发生闪爆,导致3人受伤,其中1人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温馨提醒:一定要加强督促、检查现场安全生产作业!


 03 

未建应急救援预案被追责

   2018年5月26日,东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621.54万元。

   根据调查发现事故单位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演练,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均未掌握应急预案内容,不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事故发生后,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瑜、邓某、吕某杰未在第一时间实施本单位的有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自身死亡。同时,邓某、李某明先后要求不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害、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内容、不具备相应应急处置能力的码纸工唐某万等人展开应急救援,最终导致多人受伤。

   李某明,华业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温馨提醒:预案不是摆设,建立预案并定期演练!  


 04 

对新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被追责

   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一化工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2020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车间主任张某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员工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重伤。

   企业复工前将配套的罐区内生产设施恢复正常,管道内残余的八碳烯与罐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企业违章指挥,电焊工入厂时间短,在不熟悉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对事故储罐进行加装化学品铭牌支架焊接作业时,违章作业,持续焊接导致事故储罐罐壁局部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安全科长牛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追刑责。

   温馨提醒:必须做好每一位新员工的入职安全培训!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先看看法律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

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想要减责必须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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