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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安 | 涉嫌危险作业罪!多起典型案例公布,引以为戒!

发布时间:2022-03-17 15:13:26作者:瑶安电子

敲响警钟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公布多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如不按照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敲响“违法必追责”的警钟。

安全事故现场.jpg

案例一  非法存储危化品

   2021年7月26日,安徽省蚌埠市某单位存储大量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厂房内安装有非法化工生产装置,并存放了约20吨二甲基苯胺、7000升甲醛、25吨硫磺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主要产品为碱性嫩黄(工业染料),生产过程产生硫化氢、氨等危险化学品。该单位未办理有关证照,且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极高安全风险。目前,县公安局已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案例二  拒不整改违规生产

   2021年9月1日,浙江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集装箱配件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两台铸造熔炼炉,炉底潮湿积水;未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查;中频炉冷却水系统配备的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全覆盖至各支线;天然气加燃炉燃烧器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油漆仓库内未设防爆电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德清县应急管理局立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待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仍在生产作业,具有发生钢水泄漏、爆炸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该公司负责人周某某立案侦查。

案例三  非法经营、存储危化品

   2021年9月2日,安徽省滁州市某场所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氧气、乙炔等)。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杨某在一处建筑物经营氧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没有按要求使用防爆电器,建筑物外墙与周边住宅距离小于5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同时,杨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将出库单扣押,将经营场所和仓库内的氧气、乙炔等扣押转运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目前,市公安局按照程序补充完善证据后,依法对当事人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四  擅存372桶危化品

   2021年9月,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浙江杭州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某仓库储存包括无水乙醇、异丙醇、甲醇等危险化学品372桶。该仓库与一民宿紧邻,且500米范围内有居民区、国道和高速公路。   

    经相关风险评估,该危险化学品仓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中国应急管理报、浙江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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